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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制度的意见
吉教基字[2007]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科教局)、县(市、区)教育局: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自2007年秋季进入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为建立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相适应的教育质量监控机制,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精神,省教育厅决定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中学业考试的基本原则。
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要从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出发,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完善普通高中学校现代管理机制的原则。
二、普通高中学业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
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是监控普通高中学校学分管理和学生学分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机制。
三、普通高中学业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
普通高中学业考试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其中思想政治和历史科实行开卷考试,外语加试听力。
用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高中学生,语文学科考本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其他学科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用汉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民族语文的民族高中学生语文学科加试民族语文。
考查科目为: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操作考查。其他科目由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实施考查。
四、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范围和考试时间。
在实验阶段,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考查只考相关学科必修课程的内容。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对选修课程相关内容的测试。
考试科目每年开考两次,每次开考九科;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上旬和6月下旬进行。考查科目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在6月中旬。
五、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命题和施考。
省教育厅组织研究制定《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考试标准》,作为各学科命题依据。统考科目由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由省统一命题,市(州)、县(市、区)组织施考,当场评定成绩,考查成绩逐级上报省普考办。
六、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成绩评定和使用。
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考试科目成绩根据原始分划分等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A、B、C、D)四个等第报告成绩。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可多次参加学业考试,考试成绩以考生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入。
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合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发放学业考试成绩证书。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学分不予承认,不合格的必修学科应予重修,选修学科应予重修或重选,重修学科学时不作要求。学业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转学、评优、毕业、入伍、就业、升学以及出国留学的重要参考。
七、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资格和免考事项。
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和肄(结)业学生,在完成吉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参加高中学业考试。社会青年可参加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发给高中学业成绩证书。
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经省教育厅批准,允许少数学校部分考试科目或全部考试科目自行组织考试。为鼓励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对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中获等第奖的学生,相关学科可实行免试。
八、普通高中学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普通高中学业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普通中学考试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原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九、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自2007年秋季起始年级开始实施,2005、2006级普通高中学生继续实行原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十、普通高中学业考试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业考试
意见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