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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科教局)、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学科课程标准要求,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工作,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实施,现将《吉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管理
规定
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4日印发
吉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
(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行)》的要求,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工作,保证高中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中学校是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学分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细则。要设立学分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监督、检查、公示和裁定等具体工作。
三、学分认定的课程(模块)是指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学生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模块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学习过程(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评价合格方可申报学分认定。
四、学科类课程模块修习学时认定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际修习课时认定并登记。模块考试成绩由学校依据课程标准统一组织,考卷采用百分制,报告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为合格(60—100分)、不合格(0—59分)两个等级。模块修习过程认定根据学生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作品展示、书面评鉴、实践记录等方面综合评定。
五、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开题报告和研究方案、课题研究学习记录、课题研究中收集的材料及加工处理资料记录、课题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个人感受与体会、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认定。
六、社区服务学分依据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七、社会实践学分根据实践场所和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的社会实践记录(如调研报告、访谈记录、体会等)认定。
八、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方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二)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学习过程表现、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学生学分认定书面意见,提交学校学分管理机构审核。
(三)学分管理机构对任课教师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四)学分管理委员会在对学分确认后,签署学分审定意见。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通告本人。
九、学生对本人或他人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学分管理小组有关人员进行复审,作出书面决议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十、因学科(模块)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模块的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除外)。重修或另选其他模块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一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完成)。因模块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模块学习过程评价不合格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该模块必须重修。
十一、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真实记录。
十二、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十三、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选修学分在28分以上,其中在选修Ⅱ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十四、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和使用。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依据我省的学分管理规定,经审核其原有学分予以承认。
十五、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分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管理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要严肃查处,维护学分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十六、学校要设立学生学分管理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种学分认定材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十七、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学分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学分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
十八、省教育厅在学校学分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控机制。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制度,作为监控学校学分管理和学分质量的工作机制。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相应学分不予承认,不及格学科必须重修(不限学时)或重选。
十九、综合高中、招收普通高中班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高级中等学校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十、本规定自2007年秋季入学起始年级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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